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组织对口支援,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