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二)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