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