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