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