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