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