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