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应当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