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十五条已修改农药、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出“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表示安全性和功效的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使用农业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或者用户、有关专业人员的名义、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三)违反农药、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或者画面的;(四)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