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适时组织新兵集中;在新兵起运前一天,与部队接兵人员办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协助接兵部队对新兵进行管理教育,并将新兵送达预定的车站、码头、机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