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殷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殷墟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凡在殷墟保护范围内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