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劳动者可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