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