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公安、卫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