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五章 劳动监管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群体性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