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