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四章 劳动者的使用第二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