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