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未在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之前,应当持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