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管理第九条已修改未在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之前,应当持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