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