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非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未经备案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