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