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