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