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四十九条有效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