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十四条有效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应急处置与救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