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十条有效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特殊时间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立即报告;(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守国家保密。报送单位应当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作终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