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配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