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单位,在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前,应当在本地充分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费用和物资供应计入项目成本,及时为派出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和其他相关险种,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