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经批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者,须持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文件和企业批准证书,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和注册手续。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合格文件后七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