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中方主办单位将进区项目申请报告和协议书提交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除申办项目涉及配额、许可证或能源原材料需国家平衡者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外,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五日内批准进区项目申请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