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开发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