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结算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