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发现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应当对损坏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制作责任认定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