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除公路建设需要外,禁止其他设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