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