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条已修改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