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受聘专家工作档案,对其参与评标的具体情况予以记载。

建立评标专家库的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对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或者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解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