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行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