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长江桥梁隧道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编制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定期对长江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三)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安排养护经费;(四)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养护范围内交通标志、标线完好、清晰;(五)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六)制定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