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保税区设立企业,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并联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