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城区道路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城区道路管理工作。

城区道路综合管理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场地。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