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二)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