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