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