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组织验收,并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