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