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十四条已修改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