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农牧民负担要兼顾国家、集体、农牧民三者的利益,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定项限额、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管理办法。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费和劳务应当纳入农牧业承包合同进行管理,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和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