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农村牧区的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不得另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